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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己经营的服装小作坊内,私自加工、委托他人加工生产名牌服饰,最终触犯法律。近日,山东省鄄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一审宣判,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窦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21年2月至8月,李某、窦某夫妻二人为非法牟利,未经斐乐、迪桑特等品牌服装公司许可,在自己经营的服装小作坊内,私自加工、委托他人加工生产上述品牌的T恤、卫衣、裤子等服装,非法经营数额达140余万元。他们通过微信联系,将上述假冒品牌服装销售给淄博、青岛等地的客户。
鄄城县公安局接到菏泽市公安局移交的线索后,迅速将李某夫妻二人抓获归案,并对其经营的服装小作坊以及涉案物品进行查封、扣押,二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该案移送鄄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过承办检察官的释法说理,李某、窦某如实供述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郭树合、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