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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坤(化名)与张秀(化名)共同经营一家服装店销售冬季服装,由于某品牌服装进货困难,文坤与张秀合计着做一批假冒的服装,这样能大赚一笔。这两人经事先预谋,由文坤负责出资、进购假冒某品牌服装,张秀负责销售。
文坤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联系某制衣公司负责人李某,委托李某生产假冒某品牌服装。文坤还雇佣他人将假冒标牌缝在所生产的服装上,此后文坤和张秀对生产的服装进行加价销售,其非法经营数额达50余万元。虽然利润丰厚,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文坤、张秀二人的不法行为被查处。
法院审理:文坤与张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50余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系共同犯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终,文坤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张秀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时报记者 刘纯